“组织他人卖淫”,主要是指通过纠集控制一些卖淫妇女进行卖淫,或者以雇佣、招募、容留等手段,组织、诱骗他人卖淫,从中牟利的行为。组织他人卖淫罪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征:(1)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。也就是那些卖淫场所的“老鸨”或者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卖淫的人等,可以是几个人,也可以是一个人,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。(2)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组织行为,至于其本人是否参与卖淫、嫖娼,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。(3)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故意犯罪,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。(4)组织的对象必须是多人,而不是一个人,如果是一个人则不能构成组织他人卖淫罪。除此以外,本条中所规定的“他人”,既包括妇女,也包括男性。
刑法358条规定: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。麦朝雄,广西五象律师事务所(副主任)律师,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,南宁市优秀律师,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律师到现场、法治前线特邀律师,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,辩护经验丰富,有多起组织卖淫强迫、卖淫罪案件成功辩护案例。麦律师带领的律师团队迄今已为多名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获得撤销案件(侦查阶段)、不起诉(检察院起诉阶段)、从轻减轻处罚、免于刑事处罚、甚至宣判无罪(法院审理阶段)。此外,麦律师还拥有广泛的社会背景和良好人际关系及丰富的社会资源。麦律师办案作风及时、高效、机智,从而获得了犯罪嫌疑人(被告人)及其家属的肯定和赞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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